大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大校发〔2019〕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公布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凡达到本实施细则中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硕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完成我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达到相关要求并通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及要求
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和技能训练、学术活动,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达到下述要求者,方可申请论文评阅和答辩。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留学研究生不作此项要求。
(二)比较熟练的掌握一门外语,能用外语阅读专业外文文献资料,国内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英语课程并考试合格,留学研究生必须通过HSK4级及以上或学校组织的学位汉语考试。
(三)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程并考试合格,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3年制研究生论文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2年制研究生论文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所学专业相符,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达到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之水平;应反映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
(三)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准确、统计处理可靠、词句通顺、条理清晰、文字图表规范,文献资料的引述符合学术规范。
(四)学术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学位论文字数不得少于1.5万字。
(五)学位论文格式按《大理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执行。
(六)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应在论文答辩前3个月完成。
第七条 科学研究及专业技能实践的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研究成果应以大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大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性学术论文。
2.研究生本人排名第一,大理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二)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须通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考核,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申请学位前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留学研究生发表论文不作统一要求。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评阅及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和中期检查
(一)学位论文开题
学位论文题目初步选定后须以学院或硕士点为单位组织开题论证会。参加人员为研究生本人、导师(组)、同研究组内的其他研究生等。开题论证会设评议专家组,一般由研究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3-5人组成。开题论证会先由研究生介绍选题目的、意义及内容,有关学科领域目前国内外的进展和动态,研究设计方案,工作进度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等。报告后,由该研究生的导师作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然后请评议专家组和研究生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再作修改、定题。
(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各学院应按期组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以确保研究生按时按质完成学位论文。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为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由学校统一对学位论文进行两次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第一次检测在学位论文评阅之前进行,学位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不能参加匿名评阅及论文答辩,作延期毕业处理;第二次检测在论文答辩结束后学位审核时,对提交的学位论文最终版本进行检测,学位论文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20%的,不提请学校审核,作延期毕业处理。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研究生处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硕士学位论文聘请2名有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其余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2名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专家应为与论文相关学科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除本人导师以外的校外专家。评阅专家须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表明是否同意答辩的结论,供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前,评阅专家的相关信息应对申请答辩者保密。
(二)论文评阅结果及其处理
1.如2位评阅人均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重新聘请1位评阅人评阅。若新一轮评阅人持仍否定意见,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提交论文进行检测和评阅。
3.如2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不能参加答辩。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写作,半年后方可再次提交论文进行检测和评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各学院在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前应组织预答辩。预答辩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学位论文存在的不足,以便修改和完善。预答辩参加人员为研究生导师及指导组成员以及部分校内外同行专家。预答辩程序参照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1.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中旬开始受理,答辩工作在5月底和10月底进行。
2.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内容,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导师根据该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平时的学习表现作出鉴定,并对该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写出详细评语,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答辩的意见,经所在学院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
3.申请人提交的《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大理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论文评阅书及学位论文等各项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由各学院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4.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安排,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2天前应在所在学院范围内张贴学位论文答辩公告。对需保密的论文,应依据相关规定,经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论文答辩。研究生导师必须参加答辩会。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提出,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研究生处备案。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外专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担任)、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担任)。答辩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答辩前应保密。
2.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的具体事务联系、安排以及如实记录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的主要情况、答辩结束后的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答辩论文必须在答辩7天前送达答辩委员手中。
3.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评议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并根据答辩情况,对论文答辩是否通过以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答辩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生效。
4.答辩委员会必须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完成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工作等情况;
4.答辩人陈述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30分钟以内);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质询答辩人的问题,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要求即问即答);
6.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答辩委员就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含论文质量和水平、答辩时涉及的基础知识和相关知识、表达能力等)并写出评议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决议书(此环节答辩人和导师应回避);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8.答辩结束。答辩秘书将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整理后填入《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成员签字方为有效。答辩委员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5日内将答辩材料整理好报送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委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申请人名单及申请学位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五)硕士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的,经无记名投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审核及授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1月各审核一次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因各种原因错过者参加下一次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理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大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一式两份;
(四)授予硕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五)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六)《大理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七)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
(八)本人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情况进行初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的原则,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规定时间内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表决,半数以上成员认为不能对论文进一步修改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或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或论文工作中,出现以下学术不端行为者: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学位错授、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学位论文作假等违反学位条例以及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与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会作出的决议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异议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未达到要求,或学位论文未通过答辩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而未获得学位者,经学校批准,在一年内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可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补发。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学院证明,可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级硕士研究生起执行。2018级及以前硕士研究生执行原《大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理大研发〔2017〕5 号)。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